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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機構營業範圍
相關專門知識。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
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