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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
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
四、融資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