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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四、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前項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