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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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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需用土地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一、通知清冊。
二、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但土地使用情形以內政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更新者,得免書面檢附。
前項第一款通知清冊,需用土地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洽戶政事務所查對:
一、依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調查其現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調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