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0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得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二項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