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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