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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應備左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五、各種計算表。
六、分號管理簿。
七、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九、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