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5: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二、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
登記卡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