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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保險人辦理農保及農職保保險費補助事宜。
保險人為辦理受災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