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8: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構)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老人適當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