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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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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
二、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與權利,及協助其權益倡導。
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並協助服務對象達到充權之目標。
四、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服務倫理與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十二、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十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