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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家庭基本資料。
二、兒童發展情形及需求分析。
三、家庭需求、資源及親職能力。
四、提供服務之項目、頻率、預期目標、策略與方法及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兒童及家庭功能有關之促進與協助及福利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