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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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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三、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PDF
附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