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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構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