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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