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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按摩業之手技,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
他特殊手技。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