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7: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殘障者之職能評估項目如左:
一、諮商晤談。
二、身心狀況。
三、心理評量。
四、教育評量。
五、社會評量。
六、工作能力評估。
七、其他相關復健需要求之評估。
前項評估項目由職能評估專業人員依殘障者身心狀況需要擇項辦理。必要
時得委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具該項專業人員之機構為之,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由殘障者自行負擔二分之一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