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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土地或房屋合理之價值,其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方式計算後定之:
一、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土地,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二、房屋價值:依主管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計算。
前一年度已領取本津貼,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其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與前一年度比較所增加之幅度,未超過該地區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