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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之第 3、8、8-1、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