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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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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