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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設普查、統計、秘書三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 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冊編造等督導事項。
(二) 普查表件應用及彙報事項。
(三) 所屬各級普查人員調配及講習事項。
(四) 普查之訪問、查記工作督導事項。
(五) 普查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 普查業務疑義解釋事項。
(七) 普查工作報告之編輯事項。
(八) 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統計組:
(一) 普查初步統計報告表之編輯事項。
(二) 普查初步統計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 統計人員之甄選及訓練事項。
(四)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三、秘書組:
(一) 文書處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二) 人事管理及獎懲事項。
(三) 普查經費之分配、調撥事項。
(四) 普查經費之領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五) 現金出納及事務管理事項。
(六) 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