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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聲請解除限制,須由本人填具聲請書一紙,連同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及本
人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張,呈報現住地方之核管官署。其聲請書式另定之
。
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女聲請解除限制時,須將其父母或夫所領部
頒許可證照,呈繳該管官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