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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調查。
三、聽證。
四、審議。
五、決定。
六、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
前項第三款所定聽證程序,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始須辦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