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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