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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鄉、鎮、市長推薦之調解委員人選,於送請鄉、鎮、市代表會前,應先函
請該管地檢署,查明有無本條例第三條之一所定不得為調解委員會委員之
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