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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
表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
鄉 (鎮、市、區) 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