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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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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