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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應分別舉行選舉會,選舉
監察委員。
選舉會召集日期及投票日期,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