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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無線系統管理臺及基隆、臺北、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通訊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