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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調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