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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稱
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
首長及司法院代表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