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