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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學校設各組、室、館,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教務組: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組:有關訓導及畢業生 (員) 輔導事項。
三、總務組:有關總務事項。
四、科學實驗室:有關警察各種科學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五、圖書館: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甲種編制警察學校各組、室、館得分股辦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