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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申請或經推薦為研究員者,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其申請資格提出下列資料備審: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二、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三、研究成績證明文件。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擇優口試聘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