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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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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程序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