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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前,應確認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之時間可配合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