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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勞動法庭之勞動事件,涉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者,其審理與強制執行,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