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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身
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並應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前項風險基礎應以請求人之背景、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
易型態為評估項目;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或請求人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
地區者,為高風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