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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圖表附件:
格式一.PDF
格式一.DOC
格式二.PDF
格式二.DOC
範例.PDF
範例.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