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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