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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時已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即應將該事件分予該法官受
理。其尚未繳納裁判費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