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