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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