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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定性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必要性:
(一)民生基本需求。
(二)政府應負擔義務。
(三)設施覆蓋率或服務供給量不足。
二、優先性:
(一)擴大社會效益。
(二)施政優先程度。
三、迫切性:
(一)政府專業人力資源不足。
(二)政府財政調度資源有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