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