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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一般安全查核及特殊安全查核,除第二條第三款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由資安院辦理外,均由數位部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