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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