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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