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1:1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於智慧財產法院
或其他法院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法院
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智慧財產法院
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