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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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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